香港居民身份证

2023-04-23 10:34:05

香港居民身份证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是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凡年满11岁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必须于年满11岁后或抵港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是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凡年满11岁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必须于年满11岁后或抵港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下面,出国留学网为大家介绍一下香港居民身份证。

香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年满11岁的香港居民,须在11岁生日后的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年满18岁后,需在18岁生日后的30天内换领成人身份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俗称三颗星,因他们所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而得名。

e.(d)项类别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不属第(a)至(e)项类别而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

1.香港身份证(如有)及显示你目前在港逗留条件的旅行证件;及

3.如果你是在紧接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前已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的非中国籍人士,在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时,必须将《表格ROP146:以香港为唯一永久居住地声明书》连同申请表一併提交。

4.未满18岁,需同时提交父/母亲或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旅行证件,以及与申请人关係的证明文件。

5.若你提交的文件并非中文或英文,你必须附上经由宣誓译员、法庭译员、认可译员、注册译员、专家译员或官方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连续七年通常居住在香港是指连续7年持费旅行证件合法在港通常居住,如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只是暂时不在香港,仍会被视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决定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时,须视乎个人情况及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及

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然而,在下列情况下,不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你在香港的任何时间内:

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后不论是否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或

在违反任何逗留条件的情况下留在香港;或

以难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羈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别难民身份或遣离香港;或

在政府输入雇员计画下受雇为外来合约工人而留在香港;或

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

以《领事关系条例》所指的领馆人员身份留在香港;或

大多数来香港居住的人士(不管是来自中国大陆或其他地方),在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必须在香港住满七年。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本身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首次来港人士(例如是那些在香港境外出生,而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经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但在香港住满七年之规定,并不等于一定要在香港逗留整整七年而不能出境,法律只规定,有关人士在该段期间内必须是「通常居于香港」。尽管有关人士在七年内曾因事而暂时离开香港,但仍可能被继续视为通常居于香港。「暂时性」一词并无清楚确实的定义,但《入境条例》第2(6)条列明若干可供考虑的因素,以便决定有关人士是否不再通常居于香港。

如香港是阁下的居住地方,但阁下因事而暂时离开香港,在这情况下,仍会被视为继续居留于香港。换言之,若阁下曾往外地度假、公干或短期留学,在香港的居留时期不会因而被中断。尽管期间阁下曾暂时离开香港,仍可累积七年的居留期。

但请注意,七年的居留期必须是连续性的,亦只包括阁下合法留在香港的期间。还有,阁下必须在该七年期间内定居于香港(例如为工作、留学或营商而一直在港居住)。访港旅客不可声称是通常居于香港,因为旅游不算作居留期。

因此,有人可能会在香港居留了十二年,但只算作在两段分别少于七年的期间是「通常居于香港」,期间因为曾非法或暂时性居留而把正式居留期中断。这类人士不会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

Q2. 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会在哪些情况下,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如果你是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你会在下列情况下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

(1)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如果你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2)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上述第(1)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他/她的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如果你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你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你必须以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你能符合所有条件,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3) 《入境条例》附表1第2(a)至2(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如果你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4) 在1997年7月1日或该日以后上述第(3)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但该子女出生时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

·如果你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你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你必须以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你能符合所有条件,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如果你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如果你丧失香港特区居留权,你仍可按照法例自动具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你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特区不受任何限制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

如你想确定是否已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是否享有香港入境权,可向本处居留权组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

Q3. 如果我在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获批前离开了香港,我可怎样办理登记申领身份证?

假若你在申请获批前离港,本处会给你或你在香港的代表一封信件,阐明申请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经已核实。当你下次回港时,你可携同此信到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处办理登记身份证手续。

4.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5.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根据以上的审核因素,申请者可视情况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让香港入境处信服自己确实是“通常居住于香港”,可增加7年后申请永久性居民成功几率。

2. 惯性住所的通讯住址(自购、租赁或亲友住址皆可);

在投资移民7年期满前所持有的是香港居民身份证,可享有香港义务教育、医疗、生育的部分福利。但更完善的福利仍只限永久居民享有,例如无投票权、公共房屋申请及社会福利救济金申请(对与投资移民申请人而言,这一点并无须挂心)、生育或部医疗补助的比例、出国旅游仍要凭原始国护照申请签证;另外,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者,需要凭签证合法地进出及停留香港,分为1年、3年、5年等不同效期的签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与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最大的区别在于,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者,有权利申请香港特区护照,但是香港居民身份与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享受的福利基本相同,只有一少部分不能够享受,不过在投资7年满足条件之后,就可以申请成为永久居留公民,申请香港特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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