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_出国留学网

2023-04-23 10: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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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系关于“标的物需要运输”之含义的规定。《合同法》相关条款为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若的物需要运输的,则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由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在于获得标的物或价金的所有权,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给付标的物或支付价金,故标的物和价金是合同的利益所在。当标的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聚焦在价金的支付与否问题上,因此,风险负担的内涵仅限于价金风险。风险负担的核心问题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不仅涉及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的追偿权以及确定当事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权问题。

买卖合同项下风险负担规则的具体适用,可从区分未违约与已违约两种不同情形来把握:(1)未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则: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是法律对转移风险的原则性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c.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2)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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