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研究生班招生简章

2023-04-23 10:34:05

,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十大学科门类,28个一级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10个学科专业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96个学科专业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2个,博士生导师1200余人,硕士生导师2400余人。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2011年我校拟招收博士研究生约1550名(含硕博连读生),各培养单位的招生人数将在录取时根据国家下达的正式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做适当调整。我校参加“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高校思政教师及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等工作。

(三)报考“普通培养”博士生考生的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博士生考生的年龄不限。

(五)须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此次博士报名方式采用 的方式进行。所有参加以上三种招生方式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并在考试前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院办理名相关手续,恕不接收规定时间外的补报及缴费。

(2)报名后至现场认证期间,考生可打印《武汉大学2011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须下载填写相应表格。

(1)往届生(含:已取得硕士学位人员、已取得本科阶段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满6年的人员)须持本人最后学位、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报考;应届硕士生须持硕士研究生证、学籍证明(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包含入学年月、学制的证明)和身份证原件报考。

(2)凡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学位、学历的考生,;

1.考生与所在单位因博士报考产生的问题由考生与所在单位自行协商;如因此而造成考生不能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负责任。

2.对在报考时填写虚假信息及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考生,我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4.在当年博士生入学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的《专家推荐书》(在研究生院下载中心下载表格)。

(2)以面试等方式对考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考生需提交包括本人科研经历、科研成果、对拟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的认识、研究思路和展望的科研报告;

(3)跨一级学科报考(简称跨学科)的考生、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硕士阶段学位课程(笔试),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复试具体时间、内容及形式以报考学院(系、所)通知为准。

普通培养:为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录取时须将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并可参加基本奖学金、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及其他奖励性项目的评定,毕业时按照“市场引导、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落实就业单位。

委托培养:为在职研究生,录取时须与委托培养单位签订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与考生本人按双方协议承担,可参加我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不参加基本奖学金、普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毕业后回原委托单位工作。

1.基本奖学金:凡正常录取的普通培养类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基本奖学金,奖励标准为非医学类专业160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17000元/学年。

3.优秀奖学金:博士研究生甲等奖学金为每年4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4%;乙等奖学金为每年3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7%;丙等奖学金为每年2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9%。

6.学校还可协助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办理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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